江苏省房地产,江苏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协会

盐城房产 盐城房产 2022-11-18 3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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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第三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物价、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应当公开条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在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法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尚未确定由一个部门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一个场所统一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并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建设、土地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或者改变名称变相收取。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房产、土地等部门不得自行设定房地产交易管理收费项目。对房地产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应当按宗收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的场所予以公示。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有权拒绝不合法的收费。第八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收费,鼓励和支持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九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江苏省房地产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是指:

(一)房地产交换江苏省房地产

(二)以房地产抵债;

(三)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四)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第十条 转让房地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转让合同签订后,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当事人合法证明、转让合同,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

(三)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对符合前项规定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房地产受让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件后十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共用部位不得单独分割转让。第十二条 现售商品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具有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六)拆迁安置方案已经落实;

(七)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八)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江苏省城镇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及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市、县城、县属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一切公、私房屋和国有土地。第三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处、所(简称房管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城镇房地产和组织住宅建设的职能部门。房管机关下设相应的专业机构,按行政、事业、企业分开的原则,明确责、权、利,实行责任制。第四条 单位自管房屋和私人房屋,都要服从房管机关的行政管理。自管房屋的单位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房地产管理的规定,在业务上接受房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第五条 凡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均应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拆迁房屋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准乱拆乱建。第二章 住宅建设与分配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住宅建设要有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以逐步提高人民的居住水平,改善人民的居住条件。第七条 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讲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要配套建设、同步进行,做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第八条 住宅设计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贯彻“适用、经济、在可以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第九条 住宅建设要充分发挥国家、地方、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省和地方专项投资新建的居民住宅,由当地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第十条 住宅分配要与投资渠道相一致,新房分配与旧房调整相结合,充分发挥现有房屋的作用。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住宅分配控制标准,杜绝分房中的不正之风,坚持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做到统筹兼顾,合情合理,对超标准的面积实行累进加租。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十二条 凡城镇范围内的一切公、私房屋,所有权人须到当地房管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第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

1.新建、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当地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执照和竣工图纸;

2.购买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

3.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

4.交换的房屋,双方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协议书;

5.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明材料;

6.分析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及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第十四条 所有权登记后,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或变更时,应持有关证明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1.房屋发生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及固定资产转移等,应办理转移登记;

2.房屋结构局部改变,面积增加或减少及产权分析,应办理变更登记;

3.房屋倒塌、焚毁或拆除,就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五条 私有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应用房籍姓名,不得用化名。

共有房屋,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人弃权的,应出具弃权书。

所有权不能亲自登记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第十六条 所有权人办理房屋登记时,应按规定缴纳登记费。凡超过规定期限办理登记的,处以登记费一至五倍的逾期登记罚款。第十七条 城镇公、私房屋一律凭房屋所有权证确认其产权。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城建、规划部门不得发给房屋翻修、改建、扩建施工执照,不得办理划拨用地手续,不得办理产权转移。第十八条 严禁涂改和伪造房屋所有权证。

所有权证遗失或毁坏,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报,并登报声明作废,经发证机关审查后补后。第十九条 由政府代管的房屋,委托房管机关代为登记。证件不全或产权不清的房屋,暂缓登记。第四章 房屋买卖第二十条 私人所有的房屋允许买卖。国家、地方、单位投投新建的住宅可以卖给私人,原有公房中适宜出售的住宅,亦可出售给私人。第二十一条 买卖房屋,双方应共同到当地房产交易机构办理手续,并别特提供有关证件。

1.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

2.买方须持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购买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买卖房屋,严禁利用房屋买卖进行投机倒把活动,严禁承租人私自买卖或变相买卖承租的房屋。

江苏省房地产网签怎么查

江苏省房地产查网签方法

方法一:网上查询。可以登录房管局网站进行远程查询江苏省房地产,先登录房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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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封面左上角合同编码,再输入约时所确定的密码,即可进行合同相关信息的查询。

方法二:房管局查询。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到房管局进行现场查询。

在房管局交易办事窗口提供合同及身份证,即可查询合同信息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在房管局备案、网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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