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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君道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0513-82226292,公司邮箱342431862@qq.com,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5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2条。
公司介绍:
江苏君道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是2017-12-01在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南通市海门区滨江街道珠海路1号内2号房。
江苏君道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啸震,注册资本5,000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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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绿色建筑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的民用建筑。绿色建筑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活动,是指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拆除、评价等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制,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与进步。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房管、园林、国土资源、水利、科技、财政、环境保护、海洋、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 实施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条 对达到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进行奖励。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设计和建设第八条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遵循绿色生态发展原则,落实生态环保、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等要求。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等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报批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前款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条 本省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鼓励其他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绿色建筑标准。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应当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租赁或者划拨时,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纳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达到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未达到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未达到项目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咨询、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等级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在河西新城区
以下是对他江苏省绿色建筑的简介:
6月28日,江苏省绿色建筑和生态智慧城区展示中心在河西开馆,这里同时成为住建部在全国江苏省绿色建筑的首家绿色建筑和生态智慧城区展示教育基地。住建部总规划师唐凯、江苏省副省长毛伟明、南京市市长季建业、省住建厅厅长周岚分别为其揭牌。副市长陆冰介绍了展示中心建设和展示情况。
河西新城区是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国家智慧城区、国家绿色商务区、全省唯一江苏省绿色建筑的省、市共建绿色生态示范城区、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区,当前正全力以赴打造具有代表性的低碳生态智慧城。
为了助推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展现河西新城乃至全省的绿色生态智慧城市建设的思路和成就,省住建厅、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联合建设了省绿色建筑与生态智慧城区展示中心。
展示中心用地面积约19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6000平方米,其中展示面积约3000平方米,由“序厅”、“生态城市”、“绿色建筑”、“智慧城市”、“美丽家园”五个展厅组成。展示中心按国家绿色建筑三星标准设计,充分体现绿色建筑理念,采用可循环利用的拼装式钢结构体系,将构件标准化,减少设计和施工难度,实现快速建造的要求。
这些积聚着“绿色、人文、智能、集约”特色的设计,在向更多民众展示出“绿色生态智慧城市”的概念,推广低碳的城市生活。
和传统的用钢筋、水泥建造的房屋不同,走进馆内的木结构生态房,一股清新的木香扑鼻而来。在这个看似简约的小木屋里,却融合许多现代、环保的绿色设计,比如有单向透气保温墙、智能通风保温屋盖、光热转换储能、快装式木结构链接和雨污回用蒸发制冷等技术。
哗啦啦的水声从一个透明的抽水马桶那边传来,这些透明的虹吸式节水座便器,比普通的马桶要节水三分之一,而且冲污率也得到了提高。
“要应对全球的气候变化,节能减排对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很有意义,像这样的绿色建筑和智慧设计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规划师唐凯非常认同这样的绿色、环保理念。
而这些绿色、智慧的设计不仅体现在室内,也延展到了民众的室外生活中,把低碳的理念融入到城市生活的各个方面。
一辆黄色的自行车停放在展厅内,它只是南京河西可供公共租赁的2500辆自行车中的一辆。据了解,在河西,共有75个公共自行车租赁点,这样的设置是为了倡导“慢行城市”的理念,让更多的人少开车,用环保的方式出行。
除了推广绿色的城市生活,智能也是重要的一部分,比如河西正在建设社区综合体,还要建成更多的智能公交,把市民的生活幸福圈浓缩在5分钟或10分钟。
江苏省住建厅厅长周岚表示,江苏目前的节能建筑规模在全国最大,绿色生态城区和智慧城市覆盖区域也在全国最广,“江苏省人多地少,资源环境约束矛盾也比较突出,因此要推进绿色建筑和生态智慧城区建设的发展”。
绿色建筑与生态城研究中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建筑节能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经济合理、质量可靠、技术可行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产品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建筑节能工作。
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发挥建筑节能示范作用。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知识的宣传,并对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开展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活动,参与建筑节能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市场培育等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建筑节能规划,编制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等专项规划。
建筑节能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十条 建筑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相关技术、工艺和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咨询服务、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本省制定的建筑节能标准。相关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建筑节能标准、规范的培训教育。
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应用,应当符合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国家和省尚未制定标准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企业标准,通过专家论证后方可应用。专家论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第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建筑节能推广应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技术公告,开展建筑节能产品推广认定与发布工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经推广认定的节能产品,不得选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二条 企业从事建筑节能项目所得,以列入国家税收优惠目录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节能产品取得的收入,以及购置用于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产、使用国家和省推广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通过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的项目,给予必要的扶持。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第十三条 鼓励按照节能和环保的要求,建设绿色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住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城市公用设施和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新建或者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时,应当同步设计、安装具备建筑能耗数据远传功能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载明有关建筑能耗指标、节能技术措施等建筑节能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编制节能专章。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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