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土,江苏国土面积和人口

盐城房产 盐城房产 2022-12-02 6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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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业管理等内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及其登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土地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推动节约集约用地,提升用地效率,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工作,不得拒绝、阻碍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八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九条 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是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第十条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同,符合总体规划并与详细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细化落实国家和省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明确对土壤、水等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相应的预防措施。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范围期限、空间格局、空间分区和用途管制、近期规划和实施措施等内容。

省、设区的市、县(市)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第十三条 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等的法定依据。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照规定报批。第十四条 相关专项规划是在特定区域或者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支持按照特定功能要求,组织编制跨行政区域或者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

海岸带、自然保护地、城市综合交通、轨道交通线网、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以及跨行政区域或者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涉及空间利用的交通、能源、水利、农业等领域专项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规划的,须先经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江苏省的领土有多大?

江苏位于长江、淮河下游江苏国土,黄海、东海之滨江苏国土,北接山东江苏国土,西连安徽,东南与上海、浙江接壤,是长江三角洲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介于东经116°18′-121°57′,北纬30°45′-35°20′之间。得名于清朝江宁府和苏州府二府之首字。是中国人口密度最高的省份之一,总面积10.26万平方千米,占全国总面积的1.11%,连绵近1000千米的海岸线拥抱着约980万亩的黄金滩涂。境内平原辽阔,土地肥沃,物产丰富,江河湖泊密布,五大淡水湖中的太湖、洪泽湖在此横卧,历史上素有“鱼米之乡”的美誉,江苏的简称“苏”的繁体字原本就是此意。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的领导介绍

李侃桢: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党组书记

主持厅全面工作,按省政府规定代管省地质矿产勘查局、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管理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分管财务处(审计处)、人事处。

潘正勤: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党组成员,江苏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局长、党组书记

主持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全面工作。

刘 聪: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

主持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全面工作。分管矿产开发管理处;分管省地质调查研究院。

王译萱: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负责土地利用、地质环境、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协助厅长分管人事工作。分管土地利用管理处、地质环境处、离退休干部处,协管人事处;分管省土地管理干部培训中心、江苏溧阳中华曙猿遗迹保护区管理处;联系常州苏南土地整理示范中心。

吴震强: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负责地籍管理、矿产资源储量工作,协助厅长分管财务(审计)工作。 分管地籍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协管财务处(审计处);分管省地质资料馆。

祖耀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负责调控和监测、规划、地质勘查工作。分管调控和监测处、规划处、地质勘查处;分管省土地勘测规划院、省土地开发征用事务所、省国土资源调查中心。

李如海: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负责政策法规、耕地保护和厅机关、厅直属单位党群工作。分管政策法规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公室)、耕地保护处(土地开发整理处)、机关党委;分管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江苏省地产发展中心、江苏省地价所。

李闽: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负责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分管办公室、执法监察局(信访办公室);分管省国土资源监察总队、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矿业权交易中心)、省国土资源动态监测中心、江苏万源大厦管理服务中心、中国国土资源报驻江苏记者站。

孙军:江苏省纪委驻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

负责科技外事、纪检、监察工作。分管科技与外事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联系南通国土资源数据备份中心。

施建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人事处处长

主持厅人事处全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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