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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缴存基数:2022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参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2.最高与最低限额:2022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调整为28400元。
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最低限额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最低限额为2022元。
3.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在5%-12%之间自主确定。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必须相同。
4.缓缴申请:2022年度为亏损的单位,经单位申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持缓缴申请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可向无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部分。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需继续缓缴的,应提前1个月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按照调整后的最高缴存基数为34500元;
而南京市的缴存比例为5%-12%,调整后的最高缴存基数为34500元,按照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为1:1计算,缴存职工的公积金账户每月的缴存金额上限可以达到8280元(34500元×12%×2),较2020年度增加了792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执行时间江苏公积金基数:2021年7月起
缴存基数江苏公积金基数:
每月缴存基数调整到最高28400元;
最低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月缴存额上下限计算公式: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见角分进元*)+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见角分进元*)
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详情: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江苏公积金基数,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江苏公积金基数,苏州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将从2021年7月起正式开始。
缴存基数应按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苏财建字〔2012〕81号)执行,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8400元,同时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本次年度调整具有以下特点
突出控高保低
通过系统控制,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其中,职工工资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当年度基数调整文件规定的最高限额,下限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如职工实际工资确实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后可进行调整,但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社局当年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缴存比例区间单位和职工各5%~12%。缴存单位经本单位工会或者职代会讨论通过,在年度调整期内可以申请重新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维护低收入职工权益
在年度调整期结束后,工资基数仍未调整且缴存基数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调整至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增加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规定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工资基数应与本人社保缴费基数一致。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上下限按照缴存企业相关规定执行。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自由职业者,本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月缴存额最低为500元/月,每增加500元为一档,最高不超过5000元/月。
年度基数调整期限调整
根据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要求,本年度基数调整期限从7月1日开始,到8月31日结束。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28400元/月江苏公积金基数,医疗和住房缴费基数下限统一为3800元/月。公积金基数一般按照住房公积金每月缴纳公式计算。个人和单位每月缴存公积金江苏公积金基数的数额 工资上一年月平均值 ×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假如2015年你平均工资为6000元/月江苏公积金基数,此前的公积金缴纳比例是15%江苏公积金基数,那单位和个人每月分别要缴纳6000乘15%=900元,你的月公积金等于有1800元。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规定,每年按上年职工的月均工资总额乘以最新确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核定当年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每年7月1日之前主动按上年的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江苏公积金基数;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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