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江苏宅基地面积,以及江苏宅基地面积标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各地制定宅基地用地标准时所参照的依据可分为3类:
一是根据人均耕地确定;
二是根据用地区域和土地性质确定;
三是根据家庭人口数量确定用地标准。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 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 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 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 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 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 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江阴农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江苏宅基地面积的意见》、《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及《泰州市实施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办法》江苏宅基地面积的规定,结合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以下简称靖江园区)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靖江园区农村建房管理范围为园区办事处下辖的江峰村、江防村、八圩村、六圩村、五圩村、四圩村、万丰村、迎江村、恒义村、五星村、渔业三分公司、七分公司、八圩居委所有行政区域范围。 第三条 靖江园区必须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依法用地、切实保护耕地。 第四条 靖江园区管委会受靖江市政府委托对园区范围内农村建房统一管理。 靖江园区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和农村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靖江市国土资源局驻园区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要严格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手续,把握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标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根据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建房不得占用农田安排宅基地,必须利用原有宅基地。 第六条 村民建住宅使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向园区办事处申请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并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向靖江国土资源局驻园区办事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中的农村村民可申请宅基地江苏宅基地面积: 1、现有住宅经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会同村委会鉴定属于危房必须翻建的江苏宅基地面积; 2、有两个儿子以上的,且有一个以上儿子已成年,符合分户规定的,仅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没有超过标准的,经审批,同意分户建设或平房原地翻建(楼房不予翻建)。 第八条 在列入靖江园区二年内拆迁搬迁的村庄内,不得进行房屋翻建、扩建、改建、新建等活动,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可申请建房的村民,可以先予拆迁安置(具体方案另订)。 没有列入靖江园区二年内拆迁的村庄,有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可以申请建房,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第九条 符合第七、第八条规定需申请建房的,由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张榜分布,期满无异议的由所在村上报园区办事处,由园区办事处职能部门会同靖江国土资源局驻园区办事处现场踏勘,审定同意后填写表格按规定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宅基地报批手续。 第十条 宅基地面积严格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建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 第十一条 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办理农村村民建房报批手续,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并上报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办事处职能部门及国土局驻园区办事处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事例教育群众。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经园区办事处职能部门、靖江市国土资源局驻园区办事处会同村委会实地放样,放样验收合格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阴农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
宅基地面积严格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建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
没有淮安的,我想大同小异差不多的。
农村村民每人可以建多少平方的房子或宅基地的占地面标,须遵守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各省、市、自治区都会有本各省、市、自治区的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或条例。
以江苏为例子:
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1、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2、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不同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可以作出具体规定。
扩展资料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90年代江苏农村宅基地登记的状况如下解释
即1992年当时称为农村土地清基发证业务)时引发的相邻土地使用权争议纠纷。你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是重新登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即“宅基
向村里申请,村里初步调查核实以后上报乡里,乡里审查以后再上报县政府批准。当然差不多都知道宅基地的规定,不符合的话是不会正常上报的,违规倒腾是另一回事
本次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主要有两类:一是换证类,即对农户以前已办理了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按照规定换成土地与房产
一体登记的不动产权证;
二是新办证类,即已办理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手续,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统一办理不动产权证。
此次宅基地确权颁发的不动产权证是房产证和土地证的二合一。与农户现手上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相比,新证不仅记载了宅基地的占地面积,还登记了房屋的建筑面积等信息,产权要素齐全,可更有效地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按规定,发新证应该要收回旧证的,但也有部分朋友反映,自己家的旧证并没有收回。虽然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原有已经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在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继续有效,新旧证的效力一样,但如果已发了新证,还是会以新证为依据的。
《江阴农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
宅基地面积严格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江苏宅基地面积,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江苏宅基地面积的70%,建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没有淮安江苏宅基地面积的,江苏宅基地面积我想大同小异差不多江苏宅基地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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