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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进行。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让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以及其他具有竞投(买)条件的项目用地,拟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进行。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市场需求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1 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拟定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开始日前20日发布公告,公布拟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竞投(买)的时间和地点、竞投(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竞投(买)规则等。
公告应当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至少一家设区的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发布。第八条 竞投(买)人应当了解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宗地的有关情况,遵守竞投(买)规则,依法参与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不得弄虚作假或者恶意串通。第九条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应当由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评估后,由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条 土地招标出让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人对报名的竞投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竞投人缴纳保证金,领取招标文件,并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标箱;
(三)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招标人邀请所有竞投人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开标,当众启封并宣读标书。竞投人少于3名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出让;
(四)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投标文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五)招标人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中标人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格最高;
(六)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竞标人。中标人已缴纳的保证金抵作定金;未中标竞投人的保证金于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七)中标人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1 5%的定金:
(八)中标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使用权招标评标专家库。专家库由省、设区的市价格、财政、建设、规划、土地、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库组成人员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20%。
评标小组从土地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单数成员、并由招标人委派2名代表组成,负责进行评标。第十二条 土地拍卖出让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
(二)拍卖人对报名的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并发给统一编号的应价牌;
(三)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拍卖人在公证机构监督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拍卖:
1、竞买人出示应价牌,主持人清点竞买人;
2、主持人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介绍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并在拍卖前对拍卖宗地是否设定底价予以声明;
3、拍卖宗地设定底价的,主持人宣布起叫价,竞买人举牌应价;拍卖宗地未设定底价的,竞买人直接报价;
4、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5、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6、竞得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四)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已缴纳的保证金抵作定金;其他竞买人已缴纳的保证金于拍卖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五)竞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15日内与拍卖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出让金15%的定金;
(六)竞得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主持人、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竞得人签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保税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地下资源、埋藏物、市政公用设施、文物建筑、军事设施以及按照城市规划不能出让、转让的地块等,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范围。第三条 国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土地的权属管理。第五条 土地使用者依照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依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受让人)签订。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城市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具体地块的出让方案,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产、物价、财政等管理部门依据年度供地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共同拟订,并按国务院和省规定的批准权限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包括出让地块的面积、位置、界址、用途、出让年限、建设规划要求、出让底价、出让方式等内容。第十一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建设用地批准权限审批。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价格评估制度。在对土地进行分等定级的基础上,市、县土地管理、物价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产、财政等有关部门分别不同区位和用途,拟定基准地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基准地价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和发展和土地的供求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出让地块的标定地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以基准地价为基础,依据地块大小,位置、容积率、形状以及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市场情况等评估确定,并定期公布。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核定:
(一)公寓、住宅用地70年;
(二)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四)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在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前提下,分别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第十五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向有意受让人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地块的必要资料和有关规定;
(二)有意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及所出价款、支付方式等在内的意向书;
(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会同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对有意受让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论证,在受让人提交文件之日起15日内由土地管理部门给予答复;
(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有意受让人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由受让人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5%的定金;
(五)有意受让人按合同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在30日内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3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土地市场网上线了“在线招商推介系统”,公布33幅土地简要招商推介信息。其中,32幅涉及商品住宅用地,一幅为老年公寓用地;纯宅地25幅。
从推介内容来看,南京此次33幅地块的用地面积共218.21万平方米,分布在建邺区、栖霞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玄武区、秦淮区、雨花台区和江北新区,具体的起拍总价等信息尚未公告。推地面积最多的前三个区分别是浦口区5幅、58.76万平方米,雨花台区7幅、51.92万平方米,江宁区8幅、47.62万平方米,此次鼓楼区没有土地计划出让。
澎湃新闻制图
从单幅地块看,体量最大的是雨花台区龙翔大道以南、兴梅路以东地块,用地面积232074.46平方米。该地块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北至龙翔快速路、东至经八路、南至龙西路,西至兴梅路。地块南侧为现状东升园、东升裕园、中海城南公馆等小区及1所现状幼儿园;东侧为现状贾西新苑小区、规划三甲医院和规划小学;龙翔路以北为规划居住和教育用地,兴梅路以西为规划居住用地;龙翔路已建成通车,兴梅路正在建设。
3月24日,南京市举办了今年首场土地专场招商推介活动——雨花台区31幅土地招商推介会。从品类看,商品住宅用地16幅、商住混合用地3幅、商办混合用地12幅。其中,来自雨花新城、软件谷、板桥新城的6幅超43万平方米商品住宅地块,为首批计划上市地块。
另有两幅体量超过20万平方米的地块均来自浦口区,且地块相邻。
一幅为江浦街道浦滨路以北、城南河以西地块,共计22.18万平方米。
浦口区该地块由9部分组成,包括4幅商办混合用地,建筑最高不超过180米;3幅二类居住用地,建筑高度不超过80米;以及2幅35米高的文化设施用地。该地块周边交通有地铁10号线 ,教育资源有珠江小学、南京市浦口第二中学,医疗资源为江苏省人民医院浦口分院。
另一幅浦口区江浦街道浦滨路以北、河滨路以东地块位于迎江路以南、康健路以西,占地面积21.25万平方米。 该地块包含3部分二类居住用地,共计116053.52平方米;还规划有一幅商办混合用地,建筑高度150米,用地面积96475.44平方米,其中酒店式公寓占比30%。地块周边不仅用地铁10号线,还有南京一中江北新区分校、浦口中心医院、宝隆时代广场、南京青奥公园等。
33幅地块中,江宁区康养路以南、场部路以东地块不涉及住宅用地,但以老年公寓用地为主,总用地面积176199.7平方米。3个分区为老年公寓用地,共159375.14平方米;一个分区为医疗卫生用地,用地面积为10010.39平方米;一个分区为商业用地,占地6814.17平方米。此外,江宁区还有两幅商住混合用地。
此前的3月1日,南京发布的一份《2021年全市经营性用地拟上市地块前期工作推进会议方案(代会议通知)》提到,根据最新自然资源部集中供应住宅用地的要求,切实掌握调控主动权,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牵头前期手续部门及各运动主体对接2021年经营性用地拟上市地块各项前期工作。请各主体详细梳理2021年南京上市计划中的商品住宅地块,按照4月、7月、10月三批次安排上市。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第三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和不动产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发展改革、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应当公开条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或者改变名称变相收取。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房产、自然资源等部门不得自行设定房地产交易管理收费项目。对房地产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应当按宗收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的场所予以公示。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有权拒绝不合法的收费。第八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收费,鼓励和支持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九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是指:
(一)房地产交换;
(二)以房地产抵债;
(三)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四)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第十条 转让房地产,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网签备案手续。
(二)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当事人合法证明、转让合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对符合前项规定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准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共用部位不得单独分割转让。第十二条 现售商品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具有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六)拆迁安置方案已经落实;
(七)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八)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持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工程施工合同、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商品房预售方案,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信息,并免费提供查询服务。
可以看出徐州三批土拍都是国企自己拍的,很多大的房地产商已经不拿地了,这说明房价将由高涨会改变成一步趋于稳定,不会再大涨。
将来也必定会影响到二手房市场和今年第一次竞拍高价所得的地王的楼价。
如今的房地产市场,无论是从土地端,还是到开发商销售端,再到购房者端,处处遇冷。绝大部分人都在观望。
一,土拍市场遇冷,没有开放商愿意拿地。
前几年,楼市火热,由于土地溢价率限制较高,部分地区为100%,因此“地王”频出,所以开始规定土地溢价率不能超过15%,可以房地产商依然拿地很多,因为市场好,可是在这两年,因为疫情和烂尾楼等事的影响,政策不算一再放宽,徐州三批土拍土地都是0溢价,其实都是国企兜底在拿地,就是左手倒右手,楼面价自己标高点让外人看。
二,土拍遇冷后将会造成什么影响。
也许会加快房产税的推出,高收入群体的税收和资产持有税,由于我国财富分布只分先富起来的群体和还没富起来的群体,财富分配差异和集中度很高,少部人掌握了大部人的财富和分配权。
推出房产税还要考虑高收入群体逃税漏税的问题,这也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我国的这方面的法律并不完善,实行起来,任重而道远。
土拍市场连续三个月减少,未来可能会影响楼市中的住房,会不会导致房价上涨呢?其实未必。从以往的经验来说,土拍减少,土地供应也会减少,需要一段时间擦灰出现。
所以如果真的要收,体量并不会像一些人预测的那么小,毕竟扩张性货币政策既创造了负债,也创造了资产,只是少部人拿走了资产,留给大部人的只有负债。
三,这件事我的看法。
虽然这一年楼市惨淡,但未来的趋势是集中供地,核心区域的核心房产还有增值的空间,比如上海北京深圳,还有二线城市等核心区域,未来的房价也许会出现两极化的趋势。
被称为“国土超市”的江苏土地市场网徐州站( ) 现已开张。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介绍,这是我国第一家省级政府土地市场交易信息网,旨在完善全省土地市场体系,优化管理模式,提高工作效率,共享信息资源,降低交易成本。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人士说,江苏土地市场信息网是建立在国际互联网平台上的土地市场专业信息网站,土地市场信息网集交易、信息、服务为一体,不仅包括交易地块的一般信息及政策法规、新闻等常规信息,而且包括交易地块的空间信息以及与交易地块邻近地区的相关信息,将全面反映全省城镇土地级别、基础地价、地价动态监测成果。 江苏土地市场信息网将全省土地市场交易连成一个整体,既能大幅度降低土地交易成本,又可进一步提高土地一级市场的透明度。网站还为异地进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提供先进而廉价的资讯传媒平台,世界各地的投资者,在任何互联网终端都可以方便地进入土地市场信息网站,浏览全省投放到土地市场的地块资讯,从而提高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的市场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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