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规划调整,江苏省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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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江苏十三五规划建议全文

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制定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国共产党江苏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十三五”时期,是我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推动“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取得重大进展的关键时期,是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和积极探索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重要阶段,“十三五”规划必须紧紧围绕这一奋斗目标来制定。

中国共产党江苏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分析国内外环境新变化和江苏发展面临的新形势,研究了“十三五”时期我省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就制定“十三五”规划提出如下建议。

一、以*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引领全省“十三五”发展

*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江苏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明确了江苏发展的总要求总命题总纲领,必须贯穿于“十三五”和未来更长时期发展的全过程,锲而不舍抓落实,奋力攀登新台阶,一步一个脚印把******为我们勾画的美好蓝图变为现实。

(一)“十二五”时期江苏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十二五”时期是江苏发展史上综合实力提升最快、转型发展进展最大、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最多的时期之一。面对错综复杂的宏观经济环境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我们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团结带领全省人民顽强拼搏、开拓创新,深入实施六大战略,扎实推进“八项工程”,胜利完成了“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创造了江苏发展的又一个黄金期。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经济总量连续突破5万亿元、6万亿元,今年可达7万亿元左右,迈上三个大台阶,人均GDP超过1.3万美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重大进展,发展的稳定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显著增强。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发展水平持续提升,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历史性跨越,第三产业占比超过第二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迅猛发展,现代农业建设加快推进,现代基础设施体系日趋完备,区域创新能力连续六年位居全国第一,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扎实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迈出重要步伐。全面深化改革有力有序推进,以经济体制改革为主轴,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全方位开放布局全面展开,企业、城市、人才国际化水平显著提升,在国家开放大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各方面发展更加协调,苏南提升、苏中崛起、苏北振兴取得重大突破,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引领带动作用日益显现,沿海地区发展步入爱扬道,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成效明显,生态环境和城乡人居环境持续改善。社会事业全面进步,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发展水平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城乡居民收入持续提高,民生“六大体系”建设扎实推进,新增就业持续增加,社会保障体系全面覆盖,今年可全面完成人均年纯收入低于4000元低收入人口脱贫任务,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和中国梦深入人心,广为弘扬,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富有成效。依法治省扎实推进,法治建设、平安建设水平保持全国领先,社会安定有序、团结和谐、充满活力。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贯彻落实*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实现良好开局,“两个率先”取得新的重大成果,“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迈出坚实步伐,为“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在“十二五”发展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中央精神为指针,紧密结合江苏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切实做到中央有要求、江苏有行动、落实有成效。党的十八大之后,我们坚决贯彻十八大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按照******对江苏工作的新要求,全面审视、认真梳理发展思路,及时调整和完善工作部署,把“两个率先”放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国梦中来定位,扎扎实实抓好“三项重点任务”的落实,全面展开“五个迈上新台阶”的部署。同时,树立并不断强化清醒理性务实的工作导向,咬定目标不动摇,一张蓝图绘到底,以钉钉子精神抓落实,凝心聚力、接续奋斗,把各项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经过“十二五”的实践,我们进一步形成了鲜明的工作特色,积累了宝贵的发展经验。一是始终坚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紧抓发展第一要务不动摇,坚持稳中求进,主动把握和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定不移调结构、转方式,在加快转型升级中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二是始终坚持以创新驱动为主引擎,组织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大力发展创新型经济,加快发展动力转换,推进各个领域的全面创新,使创新驱动成为江苏转型发展的鲜明特征。三是始终坚持以改革开放为根本动力,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大框架下和对外开放战略布局中抓机遇先起步快行动,积极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拓展对内对外开放新空间。四是始终坚持以增强发展的协调性为重要取向,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和重大关系,特别是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力度,有针对性地扬长补短,着力提升整体发展水平。五是始终坚持以增进民生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持续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投入,扎实办好各项民生实事,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更实在地惠及全省人民。这些经验弥足珍贵,必须在“十三五”发展中予以坚持和发扬。

(二)“十三五”时期江苏发展面临的形势。“十三五”时期,江苏发展既处于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面临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严峻挑战。

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没有变,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世界经济在深度调整中曲折复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蓄势待发。同时,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在相当长时期依然存在,全球经济贸易增长乏力,保护主义上升,外部环境中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

我国物质基础雄厚、人力资本丰富、市场空间广阔、发展潜力巨大,经济长期向好基本面没有改变。特别是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发展方式正从规模速度型转向质量效率型,经济结构正从增量扩能为主转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举的深度调整,经济发展动力正从传统增长点转向新的增长点,我国经济正在向形态更高级、分工更复杂、结构更合理的阶段演化。这既为江苏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了重要的契机,也形成了倒逼的压力。

江苏发展正处在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经过“十二五”时期的奋斗,我省综合经济实力和发展水平有了一个大提升,发展动力正在加快转换,发展空间不断拓展优化,发展路径越来越清晰。“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长三角区域发展一体化等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机遇。同时,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对资源、市场两头在外的江苏经济的影响更为直接,带来的挑战更为严峻。我省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仍然存在,主要是: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创新能力还不够强,新增长点支撑作用不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严重,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济风险隐患有所凸显,城乡区域发展不够平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收入差距仍然较大,人口老龄化加快,消除贫困任务繁重,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有待提高;资源约束趋紧,生态环境质量尚未根本好转;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仍然存在,法治建设有待加强;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和能力水平有待提高,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有待强化。

我们必须明大势、看大局,准确把握战略机遇期内涵的深刻变化,准确把握国际国内发展基本趋势,准确把握江苏发展阶段性特征和新的任务要求,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坚定信心,锐意进取,奋发作为,不断开辟江苏发展新境界。

(三)“十三五”时期江苏发展的指导思想。“十三五”时期,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为引领,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牢记“两个率先”光荣使命,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加快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保持战略定力,坚持稳中求进,以“五个迈上新台阶”为重点任务,以“八项工程”为主抓手,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着力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积极探索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新征程,谱写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江苏篇章。

(四)“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按照*对江苏发展的明确定位,根据中央确定的我国未来五年发展目标特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要求,今后五年,江苏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苏南有条件的地方在探索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路子上迈出坚实步伐,人民群众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展露出令人鼓舞的现实模样。

——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提前实现地区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进一步完善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服务经济为主体、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现代农业为基础的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主要创新指标达到创新型国家和地区中等以上水平,进入创新型省份和人才强省行列。城乡、区域发展更加协调,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加快提高。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基本形成。加快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增创对内对外开放新优势,努力保持开放型经济位次不后移、份额不减少、质量有提升。

——百姓富裕程度、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居民收入结构不断优化,收入差距缩小,中等收入人口比重上升。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劳动关系更加和谐,实现更加稳定、更高质量就业,创业致富蔚为风气。形成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省域教育总体现代化,教育质量整体提升、教育结构更加优化、教育公平有效保障。现代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健康江苏建设加快推进,居民健康主要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居住品质提升,人居环境舒适,推动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迈进。努力建设比较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公共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持续提升。

——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活家园更加美好。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水平上升,实现生态省建设目标。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建设用地逐步实现减量化。主体功能区和生态安全屏障基本形成。城乡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显著改善。绿色江苏建设深入推进,生态产品供给持续增加。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环境意识显著增强。

——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高。加快建成文化强省,努力构筑思想文化建设高地、道德风尚建设高地。中国梦和更加深入人心,“三创三先”新时期江苏精神广泛弘扬,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更加浓厚。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文化体制改革取得重要突破,文化国际影响持续扩大。

——各方面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体制机制,在全面深化改革中走在前列。法治江苏建设扎实推进,人民民主更加健全,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加快推进,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人权得到切实保障,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党的建设制度化水平显著提高。

(五)“十三五”时期江苏发展的基本理念和重大战略。实现“十三五”发展目标,必须深刻理解、准确把握、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六个坚持”原则,丰富拓展和优化调整我省的发展战略。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必须把创新作为江苏发展的最大法宝,进一步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发展方式,让创新贯穿江苏一切工作、在全社会蔚然成风,成为江苏发展最鲜明的特征和最强劲的动力。

协调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必须牢牢把握总体布局,在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积极探索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正确处理发展中的重大关系,重点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硬实力和软实力同步提升,不断增强全省发展整体性。

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进美丽江苏建设,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开放是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必须顺应江苏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的趋势,更加主动融入国家全方位对外开放总布局,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开放并举,坚持内外需协调、进出口平衡、更高水平引进来和更大步伐走出去并重、引资和引技引智并举,在扩大开放中增创发展新优势、拓展发展新空间。

共享是的本质要求。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积极探索减少相对贫困、促进共同富裕的路子,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使全省人民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

发展战略是发展理念的集中体现。要按照*对江苏发展的新要求,根据发展新理念和发展阶段新变化,丰富完善发展战略,深化拓展战略内涵。实施“七大战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其在全省发展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创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使创新这个推动发展的主引擎释放更为强劲的动力。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更好发挥其基础性作用,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为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实施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战略,结合江苏不同区域实际,加快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的城镇化进程,加快形成城乡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将全省三大区域发展与全国区域发展总体布局紧密结合,在更高平台上加快区域发展,提高区域协调发展水平。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抓住用好“一带一路”建设的机遇,放大向东开放优势,做好向西开放文章,坚定不移推进企业、城市、人才国际化,形成更高水平、更宽领域开放格局。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绿色发展、绿色惠民,着力推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消费方式绿色化。实施民生共享战略,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共享发展,把民生需求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根本导向,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鼓励创业致富、勤劳致富,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不断增强全省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落实新的发展理念,实施新的发展战略,需要强有力的工作抓手。要坚持把“八项工程”作为“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的主抓手,围绕******对江苏工作的明确要求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进行对标对号,按照省委已经作出的新部署,对已有思路举措进行全面梳理和深化拓展,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使之常抓常新,更加务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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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2004)

一、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江苏规划调整:“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江苏规划调整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江苏规划调整,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施工前进行现场验线。”二、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办完用地手续江苏规划调整,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开工。”三、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申请人应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删去第三十条。五、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拒不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的,责令限期履行调整用地决定,逾期仍不履行的,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对《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江苏规划调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江苏规划调整,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修改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

(二)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三)将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时江苏规划调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经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二、对《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将第二款修改为:“未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江苏规划调整,无法确认专利权权属和专利权法律状态的,相关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三、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身体状况证明”修改为“病历等身体状况材料”。

(二)将第十条中的“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江苏规划调整他证明材料”修改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材料,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照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就读,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解决。”

删去第二款中的“前款所称就业证明,是指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材料,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四、对《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并出示有效的排放检验合格报告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可办理”。五、对《江苏省禁毒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的人员,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人员,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人员,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已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

“因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三年后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三年后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由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吸毒检测。”六、对《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提交下列材料”修改为“由公安机关核查下列材料”。

删去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中的“及其复印件”。

删去第二款第三项、第五项。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许可证》申领材料核查后,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由公安机关核查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七、对《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设立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修改为“并由公安机关核查下列材料”。

删去第一款第三项。八、对《江苏省献血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五款合并,修改为:“在本省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在本省范围内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采供血机构应当通过用血费用核销等信息系统查明献血者献血量、用血者和献血者之间亲属关系;通过用血费用核销等信息系统无法查明的,采供血机构应当核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九、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捕捞许可证。

“下列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一)省管湖泊的各种捕捞作业;(二)国内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捕捞作业;(三)因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期、禁渔区、保护区内捕捞作业;(四)捕捞珍贵水生动物和渔业种质资源。

“下列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所属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一)除前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国内海洋大型渔船捕捞作业;(二)国内海洋中型渔船捕捞作业;(三)长江渔船捕捞作业;(四)设区的市管辖内陆水域捕捞作业。

“下列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所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一)国内海洋小型渔船捕捞作业;(二)沿海非机动渔船捕捞作业;(三)县(市、区)管辖内陆水域捕捞作业。

“省内除省管水域外的其他内陆水域跨行政区域的各种捕捞作业,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发放。定置作业原则上就地安排生产。”

(二)删去第二十六条。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中的“专项捕捞许可证、临时捕捞许可证”。

(四)删去第三十九条。

此外,对上述九件法规中有关部门的表述,根据机构改革后的变化作相应修改。对有关法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禁毒条例》《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江苏省献血条例》《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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