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契税条例,江苏省 契税

盐城房产 盐城房产 2022-11-22 90 0

今天给大家聊到了江苏省契税条例,以及江苏省 契税相关的内容,在此希望可以让网友有所了解,最后记得收藏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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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来了,这些税收优惠跟您有关!

对于咱们老百姓来说,买卖房子是大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随着契税法的颁布,很多人担心买房税收负担会不会上升?夫妻间房屋权属如何变更?今天就和大家聊一聊买卖房屋税收政策那些事儿。

一、契税政策

问:小李打算今年购置一套新房,契税法2021年9月开始实施,是不是契税税率要涨啦?

《契税法》并没有对税率进行调整。只是因为《契税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标志着咱们已经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因此对税率具体实施的调整,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个人购买住房需要缴纳契税,根据《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公告》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三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继续执行。第一条具体内容是: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问:小张一家四口(夫妻 两小孩)名下有套房产,这是小张婚前买的住房,想在婚后加上老婆名字,这种情况要缴纳契税吗?

根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来归夫妻其中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者另一方所有的;或者原来是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或者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简单点说,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因此小张夫妻婚后房产证上夫妻加名、减名、变更比例,都不需要缴纳契税。

这里需要注意,如果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房屋权属比例变更,那就属于房屋产权转移的行为了,需要按变更的比例计征契税。

问:江苏省内居民拆迁后重新购房,契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以货币补偿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以产权调换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增值税政策

问:王老汉打算今年要卖一套2014年购入的南京二手住房,总价230万,他能享受什么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王老汉出售的房屋属于购买超过2年的住宅,因此这项交易免征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

问:林先生准备出售名下唯一住房,该房2013年购入,应如何缴纳个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林先生符合免税条件,因此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小赵夫妻俩决定离婚并且房子归小赵,小赵需要缴纳个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通过离婚方式分割房屋产权,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小赵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南京税务

南京市契税征收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切实保护房产所有人合法权益,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契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契税是指不动产(房屋)所有权发生交易时,就当事人双方所订契约的财产价值,按一定比例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房产买卖、交换、赠与、典当等交易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其产权承受方即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须依照规定履行交纳契税义务。第四条 契税按下列税率计征:

(一)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

(二)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

(三)赠与契税:按现行价征收6%;

(四)交换契税:按交换差价征收6%。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以所交易房屋的现行价值依率计征。

商品房的计税价格,依照销售合同及购房发票经审核后确定。其他房产交易的计税价格,须经当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评估后,征收部门取申报价和评估价两者中较高价为计税价格。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契税可给予减免: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购置的办公用房,军队购置军事设施用房,学校、医院、幼儿园、敬老院购置的教学、医疗、公益事业用房,免征契税。

(二)持有本市正式城镇户口的职工,按当地房改的优惠政策,第一次按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不含商品房),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此项照顾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三)因各级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以产权交换方式取得房屋的,交换等价部分免征契税,差价部分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

(四)对购买解困房的特困户和一般困难户,以及优惠购买公房的产权承受人,分别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税优惠。

(五)到农村安家落户的复员军人就地购房,生活确有困难无力缴税的,可酌情减免。

(六)华侨和港澳同胞用侨汇或外汇购买房屋,减半征收契税。

契税的减免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第七条 契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市区契税由市财政局契税征收管理所直接征收。第八条 房屋产权交易时,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契约,由产权承受人于契约成立后3个月内,持当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证明购房合法行为的有效证书,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财政机关收到契件确认无误后,通知纳税人完纳契税,核发纳税凭据和契证。对未按规定缴纳契税或办理契税减免手续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发证手续。

市区契税征管依据“先税后证”制度执行。纳税人凭完税凭证在市房管部门领取加盖“南京市人民政府契税专用章”的房屋所有权证。第九条 建委、外经委、银行、房管等部门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财政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及时提供或报送相关的文件、资料、报表。第十条 纳税人必须接受征收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财政机关予以处罚:

(一)凡发生房屋买卖、典当、赠与、交换等交易行为,超过规定期限而隐匿不报的,或改以继承、分析名义立契逃税的,除责令补税外,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应纳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二)凡匿报产价者,除责令据实补缴短纳税款外,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短纳税款2倍以下的罚款。

(三)凡已办理契税手续而逾期不缴者,除限期追缴应纳税款外,并按逾期天数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四)伪造证据、侵占他人房产或冒名补契投税者,除没收已纳税款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二条 纳税人因纳税发生争议时,应当首先按照征收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可以在60日内向上级征收机关申请复议,上级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对围攻、殴打、侮辱契税征收人员,阻碍契税征收人员执行公务的,各级公检法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协税、护税成绩显著和举报偷、漏税有功人员,各级政府、财政机关应当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第四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4%。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按照规定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第八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六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免征。其中:

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附属的职工食堂、职工浴室、库房和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操场和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住院部和其他直接用于的医疗的土地、房屋;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资料馆(室)和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1.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2.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3.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4.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5.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且面积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的,免征;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给予减征或免征;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纳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征或免征;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上述享受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具体审批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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