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登记,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

盐城房产 盐城房产 2022-11-21 5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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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集体土地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集体土地权属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登记。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登记。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全市集体土地登记工作。

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集体土地登记工作。第五条 依法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 集体土地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集体土地权利证书不得涂改。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集体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集体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第八条 集体土地登记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公告;

(五)注册登记;

(六)发放或变更土地权属证书。

前款第(四)项规定仅适用于初始登记,公告时间不少于15日。第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下列当事人申请登记:

(一)村民小组申请登记下列集体土地所有权:

1、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界线的土地;

2、其他依法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下列集体土地所有权:

1、原属村内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在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已打破村民小组界线的土地;

2、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同意归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不能证明属于乡、镇(街道)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4、其他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下列集体土地所有权:

1、村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同意归乡、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其他依法属于乡、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十条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下列当事人申请登记:

(一)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经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登记;

(二)依法取得企事业建设用地的,由使用人申请登记。

乡及乡以上政府统一管理的教育、水利、交通等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应当由主管部门统一申请登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他项权利,由依法享有该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申请登记。第十二条 一个土地权利人拥有或使用两宗或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当按宗地申请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拥有或使用同一宗地的,应当各自申请登记。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

由代理人办理申请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第十四条 集体土地权属调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权属调查中应当公告或书面通知有关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到场指界。第十五条 被调查的土地权属界线所涉及的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公告或指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派指界人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线,双方指界人应当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该农民集体依法推举产生,并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乡、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第十六条 一方指界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指界,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土地权属调查机构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缺席者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由申请人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或申请后又缺席的,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

指界人未能出具有关证明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视同缺席指界。

集体土地权属界线和土地利用状况测绘由取得地籍测绘资质的机构承担。

90年代江苏农村宅基地登记的状况

90年代江苏农村宅基地登记的状况如下解释

即1992年当时称为农村土地清基发证业务)时引发的相邻土地使用权争议纠纷。江苏省土地登记你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是重新登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即“宅基

向村里申请江苏省土地登记,村里初步调查核实以后上报乡里江苏省土地登记,乡里审查以后再上报县政府批准。当然差不多都知道宅基地的规定,不符合的话是不会正常上报的,违规倒腾是另一回事

本次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主要有两类江苏省土地登记:一是换证类,即对农户以前已办理江苏省土地登记了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按照规定换成土地与房产

一体登记的不动产权证;

二是新办证类,即已办理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手续,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统一办理不动产权证。

此次宅基地确权颁发的不动产权证是房产证和土地证的二合一。与农户现手上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相比,新证不仅记载了宅基地的占地面积,还登记了房屋的建筑面积等信息,产权要素齐全,可更有效地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按规定,发新证应该要收回旧证的,但也有部分朋友反映,自己家的旧证并没有收回。虽然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原有已经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在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继续有效,新旧证的效力一样,但如果已发了新证,还是会以新证为依据的。

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土地江苏省土地登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确认和保护土地权利人江苏省土地登记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登记是指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据上述权利设定的土地江苏省土地登记他项权利的登记。

土地权利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以及土地江苏省土地登记他项权利者。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转移,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转移和随着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移而发生的转移,以及由此引起的土地他项权利的转移。第四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第五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乡的土地登记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土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省级、省属以上单位(除国家已有明文规定的部署单位外)的土地资产额须经省国土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予以登记。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普遍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利因转移、分割、合并、增减、消灭以及土地用途等发生变更而进行的日常登记。第八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所谓宗地,是指由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所共有,其间难以分清权属界线的地块也称为宗地。

一个土地权利人拥有或者使用两宗或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分宗登记江苏省土地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按宗分别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分别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登记。第九条 土地登记的主要内容是:

(一)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地址、单位性质、上级主管部门;

(二)土地权属性质;

(三)土地权属来源;

(四)土地座落及四址;

(五)所在图幅号、地籍号;

(六)土地用途;

(七)土地面积;

(八)土地等级、地价及土地资产额;

(九)使用期限;

(十)他项权利;

(十一)登记日期;

(十二)其他。第十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土地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发放或更改土地证书。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由下列土地权利人申请: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申请。

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无集体经济组织的,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申请;属于村以下单位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申请。

土地他项权利,由依法享有该土地他项权利当事人申请。第十二条 申请土地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国土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以下称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土地权属证明;

(五)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土地税费交纳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委托他人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代理人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用。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防止土地资产流失。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 土地登记发证第四条 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管理。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土地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出租、抵押登记。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权利终止的,原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一)依法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国有土地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出租等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

(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六)其他依法被终止土地权利的。第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工作失误导致登记不当的,应当予以更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冶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编制本辖区上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法津、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士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土地利用区应当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集镇建设 

用地区、土地开垦区和禁止开垦区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江河、湖泊、滩涂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等,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应当优先保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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