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何时征收房产税,江苏房产税什么时候征收

盐城房产 盐城房产 2022-11-20 4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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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全文)

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全文)

江苏房产税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江苏房产税第二条 在《条例》第一条规定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江苏何时征收房产税:“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范围以外,工商企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江苏房产税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凡在开征房产税范围内的一切房产,除特定的免税房产外,均应按《条例》和本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江苏房产税第四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江苏何时征收房产税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会同建行、城建、房管等有关部门参考当地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江苏房产税第五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江苏房产税第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职工宿舍暂缓征收房产税。

江苏房产税第七条 个别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江苏房产税第八条 《条例》第五条规定免纳房产税的房产,如出租或作营业用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江苏房产税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企业按季缴纳,个人按半年缴纳。

江苏房产税第十条 纳税人应在本施行细则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将现有房屋的座落、构造、间数、面积、用途和房产原值等资料,据实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房产税纳税申报登记手续,并按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房产税。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江苏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草案)》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三条 本施行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施行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

房产税的征收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犀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江苏省税务局对2022年个人拥有的工业用地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江苏省税务局对2022年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税苏州市区范围内各等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大城市一等18元/平方米,大城市二等16元/平方米,大城市三等14元/平方米,大城市四等10元/平方米,大城市五等6元/平方米,大城市六等5元/平方米,大城市七等3元/平方米,大城市八等1.5元/平方米。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太仓市各等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中等城市一等14元/平方米,中等城市二等10元/平方米,中等城市三等6元/平方米,中等城市四等5元/平方米,中等城市五等3元/平方米,中等城市六等1.2元/平方米。工业用地房产税,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计算方法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江苏省税务局2022年全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怎么交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征收,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按年进行征收,分期缴纳;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最低大城市0.6元、最高30元,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苏州房产税新规定

法律分析:房产税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江苏何时征收房产税江苏何时征收房产税,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江苏何时征收房产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法律依据】:《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凡在开征房产税范围内的一切房产,除特定的免税房产外,均应按《条例》和本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第四条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会同建行、城建、房管等有关部门参考当地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职工宿舍暂缓征收房产税。

第七条个别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第八条《条例》第五条规定免纳房产税的房产,如出租或作营业用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第九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企业按季缴纳,个人按半年缴纳。

第十条纳税人应在本施行细则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将现有房屋的坐落、构造、间数、面积、用途和房产原值等资料,据实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房产税纳税申报登记手续,并按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房产税。

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江苏省贯彻执行的实施办法(草案)》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三条本施行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施行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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