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契税,江苏省契税2021年9月1日新政策

盐城房产 盐城房产 2022-11-20 11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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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第四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4%。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按照规定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第八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六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免征。其中:

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附属的职工食堂、职工浴室、库房和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操场和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住院部和其他直接用于的医疗的土地、房屋;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资料馆(室)和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1.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2.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3.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4.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5.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且面积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的,免征;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给予减征或免征;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纳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征或免征;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上述享受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具体审批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契税法来了,这些税收优惠跟您有关!

对于咱们老百姓来说,买卖房子是大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随着契税法的颁布,很多人担心买房税收负担会不会上升?夫妻间房屋权属如何变更?今天就和大家聊一聊买卖房屋税收政策那些事儿。

一、契税政策

问:小李打算今年购置一套新房,契税法2021年9月开始实施,是不是契税税率要涨啦?

《契税法》并没有对税率进行调整。只是因为《契税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标志着咱们已经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因此对税率具体实施的调整,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个人购买住房需要缴纳契税,根据《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公告》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三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继续执行。第一条具体内容是: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问:小张一家四口(夫妻 两小孩)名下有套房产,这是小张婚前买的住房,想在婚后加上老婆名字,这种情况要缴纳契税吗?

根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来归夫妻其中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者另一方所有的;或者原来是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或者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简单点说,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因此小张夫妻婚后房产证上夫妻加名、减名、变更比例,都不需要缴纳契税。

这里需要注意,如果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房屋权属比例变更,那就属于房屋产权转移的行为了,需要按变更的比例计征契税。

问:江苏省内居民拆迁后重新购房,契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以货币补偿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以产权调换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增值税政策

问:王老汉打算今年要卖一套2014年购入的南京二手住房,总价230万,他能享受什么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王老汉出售的房屋属于购买超过2年的住宅,因此这项交易免征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

问:林先生准备出售名下唯一住房,该房2013年购入,应如何缴纳个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林先生符合免税条件,因此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小赵夫妻俩决定离婚并且房子归小赵,小赵需要缴纳个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通过离婚方式分割房屋产权,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小赵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南京税务

江苏省房屋契税怎么计算

家庭首套商品房买入前提江苏省契税,90平米以下契税1%江苏省契税,90平以上契税1.5%江苏省契税

二套房买入90平米以下契税1.5%,90平以上契税2%,

三套以及三套以上契税3%,

如购买不限购商业房或商住房,不管面积和套数,契税都是3%江苏省契税的全额契税。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一、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以货币补偿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以产权调换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契税适用税率按3%法定最低税率征收,现行优惠不变

7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江苏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保持现行契税的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自9月1日起施行。

我们一起来看

这些重要知识点吧!

一、江苏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

为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地方授权在3%至5%的幅度内决定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此次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江苏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与江苏省现行契税税率保持一致,为法定税率范围内的最低税率。

本次立法暂不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二、现行优惠政策不变

关于公众普遍关注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问题,现行的财税[2016]23号文件税收优惠政策仍然有效,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保持不变。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

三、两种减免契税情形

关于土地房屋征收、征用的契税减免办法,《决定》明确:

一是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以货币补偿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以产权调换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是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税收优惠政策拓展

纳税申报简化

与契税暂行条例相比,新《契税法》适当拓展了税收优惠政策:为体现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增加对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等规定。申报缴税期限由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后10日内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期限内缴税,修改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税。

此外,还增加了退税规定。纳税人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因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退税。

写到这里,本文关于江苏省契税和江苏省契税2021年9月1日新政策的介绍到此为止了,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如果你还想更加了解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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